2020年受疫情影響,不少納稅人開始關心企業虧損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年限問題,別著急,小編都幫大家整理好了,來看一下吧!
①相關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②條件
除特殊規定外,一般正常經營的企業發生的虧損。
③注意要點
虧損指的是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①相關政策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
②條件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在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
③注意要點
1.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2.符合條件的企業在2020年發生的虧損額可以結轉。
3.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①相關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②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③舉例
例如,A企業在2019年具備資格,2014-2019年所得如上圖所示,則2014年虧損的300萬元,可以用2018年所得200萬元、2019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20年至2024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21年至2025年的所得彌補,其他年份以此類推。但如果企業在2019年之后失去資格,也不影響2019年之前應享受的優惠。
①相關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②條件
因政策性搬遷的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可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③舉例
例如,某企業2017年發生虧損,一般情況下只能在2018年-2022年有所得時彌補,但2020年-2021年發生了政策性搬遷,所以,2020年和2021年在可結轉年限中減除,因此,2017年的虧損可以在2018-2019年、2022-2024年有所得時彌補。